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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审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4:3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季耀昆)村务公开不规范,不公开、假公开的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等,一直是影响我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障碍,今后这样的状况可望得到改善。《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以及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

  19项村务内容须公开

  关于村务公开的内容,《条例(草案)》分为经济发展事项和社会发展事项两大类共19项。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的内容共12项,包括: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经营方案、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山等土地的承包经营;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集体土地征用数量及各项补偿费用的收入分配;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办公经费的使用;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有关经济发展的其他事项。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名单、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有关社会发展的其他各事项。

  村务公开栏内容至少保留5日

  对于村务公开的程序、时间和形式,《条例(草案)》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民公开监督小组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其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村“两委”成员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

  对于村务公开的监督,《条例(草案)》也作出具体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至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得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不按规定公开村务将被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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