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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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0:30 海峡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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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厦门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美元1万元、港币13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在被收押在漳州市第一看守所期间,先后两次协助破获毒品案、盗车案。日前,省高院再次予以减轻处罚,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李某,男,49岁,厦门市人,大专文化。历任厦门市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
厦门中院一审认定,1993年9月,时任厦门市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的李某,在组织侦办陈某明脱逃一案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警队陈伯炯(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该案关系人陈某。陈某受在逃人员陈某明之托,找李某说情。 1994年6月,李某让该案侦查员骆某违规带陈某到厦门市看守所,私自会见在押人员陈某明。李某于1993年底至1996年三年时间内,先后6次收受陈某共计美元1万元、港币13万元和“欧米茄”手表一块。 案发后,李某被羁押于漳州市第一看守所,期间,他提供线索,协助厦门市公安局破获了3起毒品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178克。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犯罪所得已被追缴到案,羁押期间又能够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厦门中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二审期间再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侦破了涉案金额为596000元的盗窃汽车系列案并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被告人李某在二审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再次减轻处罚。(阮友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