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村医疗救助个人一年可最高支付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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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17:17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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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昌6月29日电(宋茜、张晶)江西省日前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将在全省加快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同时划定了医疗救助标准,个人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为2000元-4000元。 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主要针对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
救助标准坚持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原则,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各地将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金额等情况将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将资助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将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特困户需通过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几个步骤获得救助补助资金。(完)(责任编辑:康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