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医院新设服务项目不能自己“一口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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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09:51 河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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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7月1日实行新的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随着医疗技术、医疗方法的不断创新,涉及这方面的收费矛盾也不断出现。今后我省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也不能由着自己“一口价”了,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认定、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执行。近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经研究出台了《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给这些收费立了规矩。
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中已经包括,但我省目前尚未开展和制定指导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项目规范》中尚未列入,医疗机构为提高诊断、治疗水平,经临床应用有确切疗效,确需增加并需要向患者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购置的医用新仪器、设备、用品,其诊断、治疗内容与《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的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的差别,以及为患者提供的商品等,均不得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市、县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及建议价格,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其自主提出立项意见及建议价格,报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审批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收费,以及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未经批准继续执行的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