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7月1日起欠税人出境 必须进行纳税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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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15:58 东北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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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时必须进行纳税担保。 辽宁省国税部门介绍,《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欠税人出境等3种情形下,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
这3种情形包括: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或扣缴义务人因缴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 办法规定纳税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3种形式。( 沈阳今报 刘洋 ) [编辑: 龙秋秀](来源:东北新闻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