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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户籍居民参选失败 上诉索选民资格终败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05:22 中国青年报

  核心提示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远离原居住地,移居到另一个地方。他们未能加入移居地的户籍,持暂住证一住就是几年、十几年,他们在原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已经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其切身利益和新居住地发生日益紧密的联系。这些人事实上放弃了原居住地的选举权,而在新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很多人未曾想过、或者不敢想,在人们的
观念上、操作层面上,城市非户籍人群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

  非户籍居民的选举权怎样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对选举权的态度和行使状况如何?最近,发生在深圳市的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其中的诸多潜在矛盾,也为人们提供了具有样本价值的启发。

  本报深圳6月15日电 非深圳户籍居民江山想在居委会选举中当一个选民,却被一道道门槛挡在门外。他为讨要选民资格七次上法院,将其居住所在地的独树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但最终法院判他败诉。

  江山感慨:长这么大我还从来没有经历过选举投票,抱着对民主急切渴望的心情,我想亲身接触基层居委会选举,可这次选举彻底和我无缘了,我很失望。

  选民登记前三天,被告知需回原户籍地居委会开证明

  30岁的江山是湖北籍在深人员,移居深圳已9年,已在深圳购房,2003年12月入住深圳独树社区碧岭华庭。今年4月8日,独树社区发出致选民的公告称:“选民登记从2005年4月8日到2005年4月25日止,望居民相互转告。并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辖区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公告没有明确选民的范围,从字眼看是针对本户籍区的居民。

  4月22日上午,选举委员会下发各小区《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同日,江山在东晓街道办事处得知:他可以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而且要回原户籍地居委会开一张不在户籍地参加选举的证明。

  江山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统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在一个地方有选举权,却没有被选举权。他放弃老家社区居委会选举权的同时,也等于放弃了在当地的被选举权,被选举权理应转至独树社区,在自己长期生活的社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有意义。

  江山认为《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来得太晚,距选民登记截止日,只剩下周六、周日两天时间,根本来不及回原户籍所在地开证明。他通过电话和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取得了联系,请他们先将开具的证明发传真,再把原件寄来。

  4月22日下午下班前,江山将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传真件交给选举委员会。内容为:“江山户口所在地为汉阳区洲头街派出所,因江山本人长期在深圳市工作,已购买住房,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

  为了使更多的业主参加这次选举,23日,江山等15位业主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要求:将申请选民登记截止日期延长一周。选举委员会同意将最后的选民登记日推迟至2005年4月30日。

  两次选民榜都没有自己的名字,居委会再搬出三道门槛

  4月25日,选民名单第一次张榜,没有江山的名字。江山立即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得到的答复是:“你交给我们的是复印件,复印件不能做选民登记。”江山当时想反正还有第二榜、第三榜。4月28日,他将武汉的证明原件交到居委会。

  但4月29日,选民榜第二榜仍没有江山的名字。他接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这次没有你的名字,你还得补交三个证明材料:一是由公安机关开出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二是由工作单位开出的工资证明,三是房产证原件”。

  还有几位深圳户籍业主也被告知要出示这几样证明。一位业主问:“房产证还抵押在按揭的银行,出示购房合同可以吗?”工作人员答复一定要出示房产证原件,需要核实,而且还要复印留底。

  江山和部分业主表示,现在很多人买楼多采用按揭方式,房产证原件抵押给银行,要求拿出原件不合理。

  七次进法院讨要选民资格,选举委员会拒绝书面答复

  5月11日上午,江山前往罗湖区人民法院,状告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在收到他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把他排除在选民之外,侵犯了他的选举权利。江山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民资格,并发放选民证。

  江山先后六次到法院,均未得到受理。5月16日,江山收到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起诉人向本院起诉时,并未经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江山知道关键问题就是要选举委员会出示书面答复,表示江山不符合选民的资格,只有这样才有证据表明江山已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法院才能立案。

  5月16日上午,江山向选举委员会提交《选民资格申诉函》。18日上午,江山到居委会要求选举委员会给予书面答复,遭拒绝。下午下班前,选举委员会成员电话告知江山:经选举委员会开会决定,现在我们口头答复你,不给你选民资格是因为你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供你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指明我们有义务给你出示书面答复。

  江山将选举委员会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电话录音交给法院。这是他第七次去法院。

  5月25日,罗湖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启动了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审理此案。

  记者与被告居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希望听听他们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此次选举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的,事后发现有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进行探讨,但探讨的层面不应该是街道和居委会,我们也不具备这样专业的人才和专业的知识。至于存在哪些问题,不适合由我们来谈,我们的职责主要是执行。

  开庭长达六七个小时,选举委员会胜诉,江山被判决不具备选民资格

  5月26日,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投票日前一天,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时间长达六七个小时,中间两次休庭研究。

  庭审中,被告选举委员会就江山质疑的“1+4”条件作出陈述:关于自有产权固定居所,我们没有收到起诉人的产权证;关于固定合法生活来源,原告陈述没有固定职业,既然没有固定职业,就没有固定的合法来源,在此之前他没有向居民委员会提供合法生活来源证明;关于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我们要确认暂住证的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但起诉人之前没有提交,即使从1月1日起计算,也没有半年;关于享有政治权利,起诉人称自己没有犯罪记录,但应该提供相关组织机关的证明。我们惟一能确认的是起诉人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原户籍所在地的证明,但我们认为这个证明从内容上看,并不足以证明他放弃在原户籍地的选举权,只是说“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的一切社会活动”。而且,五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关系,必须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江山代理人反驳道:要求选民向选举委员会提供这些材料,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有这一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要求选民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上述资料。选举委员会提出要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选举委员会要选民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没有指明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应由哪个机关来开具,一般理解应由公安机关来出具,但我们知道张某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是学校开出的,选举委员会认可某一学校开具的证明,说明选举委员会的随意性;关于固定的生活来源,江山是做IT行业的,收入不稳定,但江山的妻子有固定的收入;江山有房产在本小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也符合条件。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起诉人江山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了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仅载明“江山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而不是按照选民条件的要求明确证明其“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因此无法证明江山没有在原籍进行本届居委会选举的选民登记。同时,江山在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关于政治权利等相关材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江山不具有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届选民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名词解释

  “1+4”

  广东省有关部门《关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对非户籍选民的规定包括4条: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还有1条是:户籍不在本社区,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

  是谓“1+4”作者:记者 李桂茹。

  非户籍人群参选门槛太高了

  本报深圳6月14日电 今年深圳市区两级共选聘了300名选举观察员,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教授邹树彬是其中之一。他目睹了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和江山状告该选举委员会案开庭的全过程。

  邹树彬说:这几年,广东省针对外来人口选举方面的规定放宽了,比如居住年限规定放宽为半年以上。但对非户籍人口参选设定的门槛还是太高,“1+4”规定将许多外来人口挡在选举大门之外。比如,要开具放弃原户籍所在地证明,起码要打长途电话,甚至要回原籍办理,由于成本太高,使很多非户籍居民放弃参选。同时,也缺少一个规范的证明格式。

  邹树彬还说,江山选举案暴露了城市居委会选举权的救济问题是一个法律空白。法律规定公民有很多权利,但没规定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按什么程序、什么办法去处理。邹树彬认为,在居委会选举有关法律中应该增加“选举委员会须向资格被审查者开具不认可其选民资格的回执”的相关规定,说明选民资格不被确认的原因,从而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邹树彬建议,外来人口对移居城市相对认同感比较差,参选率非常低,应该降低外来人口参选的成本和门槛,从而提高外来人口的参选率。作者:记者 李桂茹

  在实践层面保障非户籍人群选举权

  “江山作为非户籍人员争取选举权利,这预示着这一群体公民意识的萌生,也是在城市化背景下民主进程的一个进步。”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李冬民说。

  李冬民认为,过去20年,我们逐渐解决了非户籍群体的异地工作权、异地居住权问题,现在应着手在法律和实践层面解决他们的选举权问题。现在,像江山这样在另一个城市生活多年并且定居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实际上已经无法回到户籍所在地实现自己的选举权利,即使真的回去选举了,对他们的意义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提出要选举和被选举都是有内在动力和需要的。毕竟,只有自己有了参与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李冬民认为,这个群体要争取到对自己有实际意义的选举权,既需要自身的觉醒,也需要政府和立法机关作出适时的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说,当前对非户籍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权利已经强调得比较多,但是他们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却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按照原来人口流动很少的情况制定的选举法,显然已经滞后于城市化加速发展的现实,不利于非户籍人口行使宪法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江山选举案”反映了这个普遍的现实。作者:本报记者 董伟

  对话江山:感谢法院给我公开辩论的机会

  本报深圳6月15日电

  希望非户籍居民的权利引起全社会重视

  记者:你是怎么想到要参加居委会选举的?

  江山:此次我动员10位长期维权的业主参加选民登记,想推选自己小区的业主进社区居委会。这有利于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监督居委会的工作,使其更好地为居民小区服务。

  如果我和我们小区的人进居委会,会使小区居民在居委会有话语权。但最后我发现,这一过程是如此艰难。非户籍市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屡屡被剥夺,我希望通过这件事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记者:此前你在行使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时,遇到过你认为是不公平的待遇吗?

  江山:今年1月31日颁布的《深圳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非户籍居民不能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打压了非户籍人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我在深圳买了房,政府也给我发了产权证,结果又拒绝我们担任业委会主任、副主任,这不公平。

  我很感谢法院最终能受理我的选举案

  记者:这次败诉的经历对你意味着什么?

  江山:首先我很感谢罗湖区法院最终能受理我的选举案,给了我一次公开辩论的机会,虽然败诉了,但说明我依法维权的路没有走错。我希望社会各界重视在城市里越来越多的非户籍居民,解决他们参与公共事务表决面临的障碍。本来他们参与选举的热情就不高,为什么要把门槛提得那么高呢?

  我们碧岭华庭小区是独树社区居委会管辖8个小区中的一个,单我们小区就有1298户,按入住率80%计算,约有1000户,按每户3口人计算,就有3000人。可是最终被确认有选民资格的只有30人,最后参加投票的只有14人。

  记者:除了门槛太高,你认为居民参选率低还有什么原因?

  江山:有相当多的居民认为选举是走形式——这是大家对选举的认识不够。除此之外,也有选举委员会工作方法和思想观念的问题。高门槛挡住了一些有参选意向的选民,选举委员会也可能有一些漏登,两万多名居民的社区怎么可能只有449名选民呢?

  另外,我认为“1+4”的条件,实际上超越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不恰当的地方。根据该法规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1+4”是对法律限制性的规定,无疑是从严解释。比如收入证明、无犯罪证明等,而这些各种各样的证明,把一些人挡在了选举的大门之外。

  另外,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应该是将辖区内具有资格的选民都予以张榜确认,而不应将未主动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这应该是民主选举的根本意义之一。作者:记者 李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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