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被判支付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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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09:46 每日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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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民李晓园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黄瑾】置业公司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拖欠房主的租金。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连续受理两起同类案件,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置业公司给付房主拖欠的房屋租金、违约金。
2004年2月2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本市一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将河北区的一间楼房交给被告出租,被告扣除两个月的租金作为手续费,其余十个月按月支付王某900元。2005年1月以来,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故王某要求法院判处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5700余元。 无独有偶,2004年3月5日,原告华某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华某将自己坐落在本市河北区的一套公寓交由被告出租。2004年10月,被告单方提出停止履行合同的请求,并于2004年11月5日以来未支付租金。故华某将该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800元、违约金14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