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贱卖国有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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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03: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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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晨报讯近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宣判定远县供销社原主任邹正平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邹正平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正平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该县二轻局局长、供销社主任期间,先后收受韦某、金某某、耿某等20余人人民币339800元、美金500元;在收受他人贿赂后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正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又违规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应属滥用职权行为,但是,其受贿犯罪与滥用职权有牵连,应择一重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明 本报记者 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