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受贿后贱卖国有企业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03: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近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宣判定远县供销社原主任邹正平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邹正平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正平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该县二轻局局长、供销社主任期间,先后收受韦某、金某某、耿某等20余人人民币339800元、美金500元;在收受他人贿赂后
,邹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竞卖的该社下属企业青山磷肥厂低价出售,给国家造成5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邹正平主动交代了其收受贿赂的部分罪行,并退还了20余万元的受贿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正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又违规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应属滥用职权行为,但是,其受贿犯罪与滥用职权有牵连,应择一重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明 本报记者 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夏日风情
夏日风情精彩图铃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