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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要求环境监理员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1:50 新华网甘肃频道

  4月12日,记者从省环境监理所获悉,在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省环境监理所结合实际,制定了环境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的新规。

  省环境监理所要求环境监理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和党员,在现场环境监察时,必须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实行现场监察工作中要做到: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严
格落实“六项禁令”和“六不准”规定。在排污收费工作中,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群众来信来访一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对群众的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记者 徐静) (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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