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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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04:06 重庆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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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任明勇)“救灾应急资金到位后,各区县民政部门必须在5日之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昨日召开的全市救灾救济民政工作会议强调,灾难发生后,要严格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 据了解,为规范我市救灾工作,提高灾民救助工作管理水平,市民政局专门制定了《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去年灾害夺走56亿 2004年,我市遭遇了多种自然灾害。据统计,全市受灾人口1422.18万人,因灾死亡199人,房屋倒塌19.54万间,造成直接损失达56.07亿元。 保证灾民基本生活 新规程规定,灾难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根据灾情,紧急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通过投靠亲友、借助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等方式确保灾民有临时住所;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温暖;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救灾款5日内下发 新规程规定,区县民政部门必须在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金后,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而且,救灾应急资金必须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