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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0万 元李明被判刑6年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39 河北日报

  本报讯 (实习生夏丽记者周远)3月21日,省司法厅通报了冀中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明挪用公款案及其查处结果。

  李明,男,1994年任冀中监狱副监狱长,2002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02年12月被免职,2003年1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依法逮捕。省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明任省05印刷厂厂长期间,个人决定与制片人乔某签订借款协议,并指使05印刷厂会计于1992年6至7月份分五次将公
款100万元汇至乔某提供的账户上。乔某将该款个人使用,后将款全部退还。省法院认为,李明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2004年12月,省法院依法判处李明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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