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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4:03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康云)根据规定,我省将适当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即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优先安排就业

  我省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顺利完成军转安置工作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安置有困难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

  对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在接收安置、职务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继续实行部队评选推荐10名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优秀正团级干部,由省委组织部给予重点安置。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鼓励自主择业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如一次性补助,退役金差额补贴等办法,吸引更多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畅通自主择业渠道,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人才网站等,多渠道提供信息,采取面上引导和个别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顺利实现择业创造条件。

  随调配偶2年内不得解聘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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