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四月一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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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08:5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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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从4月1日起,湖北省在进行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省政府制订的最低标准。 征地补偿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此标准,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一至三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朱安璋鄂保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