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医院因治疗过错被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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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02:20 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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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娅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一名患者的死亡被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所致,301医院因此成为被告,并被索赔23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医院赔付死者家属22000余元。
原告李树利诉称,2002年3月,妻子高喜梅在301医院接受颅咽管瘤切除手术后恢复情况较好。但此后医院将每日6次的血糖检查减少为2次,并在其血糖指标低于正常标准时仍未重视,导致其病情恶化,最终于当年6月12日去世。 301医院辩称,高喜梅病情加重后去世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医院治疗无关。 根据海淀区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果,法院认为,高喜梅死亡是因疾病本身造成的,并非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她低血糖时处理不及时,存在过错,对其身体造成了损害,应承担10%的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