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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制定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2:5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 合肥市中级法院日前制定出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即将开始施行。

  人民陪审员参案申请

  该意见规定,法院审判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人民陪
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一审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被告答辩期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

  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立案庭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的,必须及时通知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法官不得干涉。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如遇到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处理显失公正的;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法官存在徇私枉法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陪审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分管院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陪审员回避规定

  人民陪审员曾参与过有关纠纷的协调、调解或者处理工作的,不得参加该纠纷诉讼阶段的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与所在基层法院或者参加审判活动的上级法院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参照适用《法官法》的回避规定。(本报记者肖献松)(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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