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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加强约束监督常委会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4:1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我省出台《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

  本报讯(记者孙琳) 近年来,我省省、市、县三级党委陆续开展了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活动,1个市和17个县(市、区)还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在充分总结吸收两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省近日出台《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以制度的形式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有关操作环节,
进一步理顺了常委会、全委会之间的职权划分和权力配置。据悉,出台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省一级尚属首次。

  细读《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突出了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保障环节。

  ———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一次。执行上级组织或本级全委会重要决定、开展重要工作的情况,要向全委会进行专题报告。

  ———工作报告应在全委会召开5天前送达各委员。

  ———委员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不受追究。

  ———委员有权对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或质询。———全委会要对工作报告形成决议,提交大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常委会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这六项制度和程序设计,加强了对常委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证了全委会及其成员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能。

  《规定》还对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报告人、审议过程、表决方式及表决特殊情况的处理、对委员询问和质询的答复、相关情况的报告和通报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领导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组织、协调本地区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推进本地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7个方面的内容。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委托书记或副书记作工作报告。对委员的询问或质询,常委会或受常委会委托的工作机构应负责作出说明。对全委会审议工作报告的决议,常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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