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对最低工资标准做出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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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10:48 北方热线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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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 (记者 朱峰) 2月15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劳动部门日前对全省部分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做出调整。沈阳市的月最低工资调整为350元、400元、450元三个档次。 根据日前颁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的月最低工资调整为:
1、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由320元调整为400元;2、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380元调整为450元;3、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由250元调整为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为3.3元;2.其他地区为4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