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2005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7:30 潇湘晨报 | ||||||||
|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长沙市物价局获悉,长沙市2005年春季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正式出台(见附表)。 在新的学期中,义务教育阶段继续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其中除书籍课本费按照省教育厅2004年相关文件必选书目及省物价局核定价格计收外,其他项目和标准仍维持上学期不变;另外,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基本维持上学期不变,个别项目适当调整。
借读费是城区学校对跨学区就读的学生收取的一项费用。2005年长沙市中小学的借读费标准为一般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初中和实验小学不超过200元,实验中学不超过250元。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子女,在指定学校就读的不得收取借读费。 另外,凡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其中小学每生每期为90元,初中每生每期为110元。 物价部门表示,“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包括寄宿费、伙食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等。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在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签字后,才能作为开学收费的依据,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各学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不乱收费承诺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详尽公布;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物价部门将从严查处。记者汤宇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