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规定检方须书面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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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0日04:16 现代金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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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报讯 一个被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最终通过抗诉被改判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5年。“重罪轻判要抗诉,轻罪重判我们也要杜绝。”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卢岩修在举例说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时强调说。 据了解,《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是浙江省首份明确规定保护被告人应有权益的内部操作规范。
《规则》写道,审查委起诉工作人员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持双份告知文书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份由犯罪嫌疑人签收后入卷,一份交给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当讯问他是否明确告知文件内容的真正含义,对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详细解释。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向其明确依法享有的自行辩护权,并认真听取。 《规则》特别注明,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人员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向被不起诉人宣布,在将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同时,也要给被不起诉人的单位寄一份,帮助其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锋认为,程序权利是司法公正最根本的体现,有可能影响审判结果。《规则》体现了金华市检察院对被告人“该保障的还是得保障”的人道主义思想,可以避免检察机关工作上的被动,有利于罪犯认罪伏法。“如果公检法3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全面保护程序公正,将大大降低司法成本。” 记者 程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