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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殴打收费员 三人依法被判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7:43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李林)记者昨日获悉,备受关注的2004年“8·11”机场高速公路咸阳东站收费员遭油罐车司机群殴事件(本报曾于2004年8月12日予以报道),近日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据悉,我省高速公路曾多次发生过拥堵收费站、殴打收费员的事件,本次公开审判尚属首例。

  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11日上午,刘全文及司机驾驶车牌为陕
D14051的油罐车,通过机场高速公路咸阳收费站时,因发放通行卡一事,刘全文与发卡员发生口角,打骂收费员,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厮打,并打电话叫来杨海鹏,杨海鹏又叫来刘强等20余人冲进收费站内,殴打收费站工作人员。

  据主审法官介绍,刘全文、杨海鹏、刘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刘全文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杨海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刘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另外与此案有关的10余名参与者,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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