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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泻肝丸案举证悖论:患者无法自证病因(图)(2)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9日02:11 新京报


  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

  当时确实存在两种标准,将说明书内容按非处方药统一标准进行修改的龙胆泻肝丸产品,就作为非处方药处理;未修改者就作为处方药对待。

  在龙胆泻肝丸案件关于企业责任的争论中,同仁堂方面始终坚持,这个中成药品种并非其独家产品,企业只是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典生产这种药。

  由此,另一个争论焦点,就集中在同仁堂所产龙胆泻肝丸的说明书是否存在缺陷。

  尹吴两患者的诉状均强调,他们在2001年之前服用的同仁堂所产龙胆泻肝丸,说明书上没有注明关木通这一成分,而是仅注明
了龙胆等其他5味“主要成分”。

  同时,关于服药禁忌和注意事项,当时产品的说明只有一条:“注意:孕妇慎用”。

  1999年,龙胆泻肝丸被列入国家第一批非处方药。而同年12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规定:作为中成药的非处方药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处方全部成分。

  患者方面还提供了一件山东淄博某药品企业2001年所产龙胆泻肝丸的说明书,该说明书有明确“OTC(非处方药)甲类”标志,在注意事项方面列举了11项说明,其中包括“按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长期服用应向医师咨询”等现在看来十分关键的提示。

  就此,患者方面认为同仁堂既违反了上述《指导原则》中关于列举全部成分的规定,在列明禁忌事项方面也有重要缺陷。

  而同仁堂在答辩状中回应称,虽然龙胆泻肝丸被列入了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但根据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件的规定,龙胆泻肝丸可以“按照原批准使用说明书生产和使用,仍作为处方药药品。”记者找到了同仁堂提到的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件,这份文件是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这份文件的有关内容,可以看出其下发的时间晚于上述《指导原则》,文件中确有同仁堂方面引述的内容。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国家药监局2004年4月1日将含有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确定为处方药之前,这种药难道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有关方面的政策是否自相矛盾呢?

  记者1月18日以患者身份致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当时确实存在两种标准,将说明书内容按非处方药统一标准进行修改的龙胆泻肝丸产品,就作为非处方药处理;未修改者就作为处方药对待。

  这个说法对于患者方面显然是不利的,如前所述,尹吴两名患者都用处方来证明其服用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这恰恰也证明了该药品当时的处方药地位。

  同时,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还规定,厂家执行非处方药的说明书标准的时间是2001年10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前生产的药品可以按照原有说明书继续销售使用。

  患者老尹被查出“慢性间质性肾炎”是在2001年5月,那么他服用的龙胆泻肝丸显然生产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显然,他所提出的产品说明缺陷问题,其责任也不能归之于生产企业同仁堂。

  在答辩状中,同仁堂方面曾提出,对依法生产的合格药品新发现的不良反应,应当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制度对患者予以赔偿,而不应当套用产品缺陷的规定,追究生产企业的赔偿责任。

  就此产生了另一个关于时间的问题,据记者了解,龙胆泻肝丸产品的有效期为4年左右,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缺乏必要提示的龙胆泻肝丸至今仍有可能在市场上流通,而2003年4月前生产的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更要到2007年才失效,那么,会不会仍有服用药物者因此受损呢?

  整个采访和调查中,当记者就相关疑问以媒体身份向国家药监局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时,均未得到答复。

  患者无法自证病因?

  在龙胆泻肝丸长期肾毒性的权威鉴定做出以前,医生也必须凭借患者主述来确诊其马兜铃酸肾病,一个事实是,所谓马兜铃酸肾病在医学界已是定论,这种肾病专指患者因服用含有马兜铃酸的药物而导致的肾损害症状。

  目前,马兜铃科药材包括关木通、马兜铃、青木香、寻骨风、广防己、朱砂莲等都已检出马兜铃酸。

  2004年8月18日,朝阳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彭立人为老尹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称:“患者既往服用4年的龙胆泻肝丸病史,故考虑为慢性间质性肾炎存在;尿毒症终末期,马兜铃酸肾病可能性大”,据此,老尹的代理人认为,其肾损害事实和龙胆泻肝丸有直接关系。

  而同仁堂方面向法院提出了两个举证质疑:其一,患者的间质性肾炎不能证明就是马兜铃酸肾病,因为“还有很多诱发原因可以导致间质性肾炎”;其二,患者本人的主诉服药史并不能等于确切的服药史。

  可以这样剖析上述质疑的内在逻辑:其一,患者并不能确诊自己间质性肾炎就是马兜铃酸肾病,其二,谁保证患者没有隐瞒服用其他马兜铃酸药物的历史呢?

  从另一个角度看,患者只有在医院确诊自己的肾病并无其他成因,就是马兜铃酸肾病,然后,证明自己此前只服用过龙胆泻肝丸这一种含有马兜铃酸的药物,才能向法院证实自己的肾病与龙胆泻肝丸有关。

  患者有可能完成这种举证过程吗?记者此前采访东直门医院,得到了否定的答复。

  该医院肾病中心主任王耀献介绍,东直门医院从2001年起就开始接诊怀疑服用龙胆泻肝丸致肾衰患者,到目前已有40多名患者在该医院肾病中心接受治疗。

  王耀献认为,诱发这些患者肾衰的原因80%-90%是服用龙胆泻肝丸造成的,但这个说法的依据是患者主述和临床诊断。

  据介绍,从临床上讲,马兜铃酸肾病致病原因可分三种:一是急性肾衰。由一次性大剂量服用含有马兜铃酸成分药物引起,特别是土方药至少50克以上关木通的煎煮,更容易造成该病症;二是常见的慢性肾衰。由患者长期、小剂量、间断性服用造成;三是肾小管功能障碍。这类患者由于服用该药量较小,临床表现较轻,引起肾衰的可能性不大。

  记者问,假如患者是服用龙胆泻肝丸致病,那么服药量多大,多长时间才会造成肾衰。王耀献表示这个情况目前各个医院及研究机构还在调查,毕竟个体不同,况且绝大多数的患者说不清楚他服药的确切时间及剂量,直到发病后才发现。

  由此,悖论再次出现,在龙胆泻肝丸长期肾毒性的权威鉴定做出以前,医生也必须凭借患者主述来确诊其马兜铃酸肾病,那么,作为生产厂家的同仁堂,总是可以用“患者本人主诉服药史并不能等于确切的服药史”来阻断龙胆泻肝丸与患者肾病之间的关联,也就始终不会输官司。

  就患者主诉服药史是否根本不可能被法院采信的问题。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现在患者提供的证据都是写在一些零散的处方上的,根本没有一个患者能够提供一个合法的完整的病例,这不是患者的错,这是由于我国到现在仍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病例制度。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在一些国家,每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建立起了一份自己专有的病例,以后所有的就诊记录都将完整的记录在这份病例上。有了这种严谨、完整的病例制度,患者的身体情况、遗传病史、服药史等才能清晰、完整地被收录,并作为患者主诉的主要依据,提交法庭。但我国现在的情况是,几乎没人有一套完整的病例,患者的主诉自然也就没了可靠的证据支持。

  “百度”一下“龙胆泻肝丸”,相关网页多达26900篇。2004年12月14日,随着北京两名肾病患者与中药企业同仁堂的较量再告失利,龙胆泻肝丸案举证责任问题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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