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废止死刑增设长期刑 祸国殃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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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00:01 人民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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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日前,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笔者以为, 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不是改革刑罚制度,而是要重点解决有法不依、
邱兴隆身为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应该十分清楚地知道,在法律的框架内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让公众对法律保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这对于保障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奇怪的是,他竟然抛出了这样一种谬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这样一种违背基本常识的怪腔怪调,居然出自一个学者之口,让笔者觉得匪夷所思。没错,从生物学上的角度而言,一个罪犯无论怎样作奸犯科,他也还不失为一个人,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假如一个人活在世上,一再杀人、抢劫、强奸、贪污,他活着,就危及到了公众和国家的安全,那么这种人在本质上与禽兽何异?人在天地间游走,就该遵循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而不该效法丛林弱肉强食的生存原则。作恶多端之人可以杀人放火,可以巧取豪夺,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国家和法律却不能剥夺了他的生命权?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 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而全面废止死刑,不但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反而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拖累。众所周知,兴建监狱,看管犯人,这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一些人已经穷凶极恶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你还一厢情愿地去看管他,值得吗?再者,对一些社会背景极其复杂的腐败分子来说,废止了死刑,被判了20年或30年的长期刑,又如何?他可以动用所有能动用的社会关系,不断减刑或是寻求保外就医。而一些死不改悔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等,也随时可能利用某种漏洞自由游走于社会。如此而导致的后果,邱兴隆之流又想过吗? 对大奸大恶之人大讲什么“人权”、“生命权”,就是对罪恶的妥协和宽容,它无视公众和社会的安全,是作恶者的福音书,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慢性毒药。在形势颇为复杂的社会大转型时期,死刑尤其不能全面废止或减少适用,否则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因此而吞食无可想像的恶果! 廖祖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