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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望出台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10:18 浙江在线

  绝不能把公路当作试车场。我省有望通过立法,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将高速公路、国道作为汽车驾驶培训场地;禁止装载货物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建筑材料等……

  昨天,《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被递交到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如获通过,该条例将于4月1日实施。高速两侧30米内不修建筑物条例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建
筑控制区(即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至两侧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

  对公路造成损害可暂扣车辆

  草案进一步规定:在履行处理决定前车辆应当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拒绝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也不提供相应经济担保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

  责任人在法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超限要补交公路补偿费

  针对违章超限的问题,草案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车货总载量为40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46吨;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10吨;车货总长度为18米,车货总宽度为2.5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4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4.2米。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超限运输管理的手段: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检测仪;对超限车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卸载,并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补偿费。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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