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一区检察院拖欠40多万元工程款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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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6:04 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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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银川1月10日电(王红芳、武勇)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拖欠袁生林40多万元的工程款已达5年之久。虽然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判决利通区检察院10日内一次性付清欠款,然而,半年过去了,袁生林仍然拿不到工程款。 据袁生林介绍,1998年5月,身为利通区古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他,垫资组织承建利通区检察院家属楼及辅助设施工程。1999年8月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利通区检察院
2000年4月10日,利通区检察院原检察长郭满盈给袁生林打下一张欠条:欠古城乡建筑公司袁生林同志施工款444550.90元,并盖有郭满盈的印章和利通区检察院的公章。有了欠条,袁生林心里踏实了很多,毕竟以后要账有了凭证。 2000年6月,郭满盈调离了利通区检察院,袁生林又开始与新任检察长多次接触,催要工程款。2001年11月,利通区检察院付给他5000元工程款,同时用一套两层楼抵偿工程款7.5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由住楼房的干警和检察院共同筹资支付。但一年多后又换了检察长。到2003年1月,检察院付给他3万元,未付的334550.90元工程款,一直未付。 2004年3月4日,袁生林向法院起诉,要求利通区检察院支付所欠工程款334550.90元,利息113000元。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6月3日判决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袁生林工程款及利息426153.2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判决生效后,袁生林多次上门催要,利通区检察院仍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他申请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但至今分文未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