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也能盖章公证?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7:3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
本报讯据新闻晨报报道,“为了能和×××一辈子在一起幸福美满地生活,我经过慎重反复考虑后,特作如下保证……”日前,一名25岁的年轻女性,为了表明自己对男友的真心,竟然立下了一份近乎荒唐的“保证书”,并要求公证处进行“爱情公证”,但遭到了公证处的拒绝。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公证处。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受理此类公证。据介绍,近年来到公证部门咨询和申请为“爱情公证”的当事人逐渐增多,且申请者多数为女性。但上海市公证处表示,虽然“爱情公证”、“忠诚公证”等不涉及违法内容,但公
考虑到该女子的实际情况,昨天公证处有关人员表示,其实这类“爱情公证”的本质还是涉及财产问题,所以可以采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替代“爱情公证”。据介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但自《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并不因婚姻的存续而成为共同财产,因此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并没有必要,最实际的就是进行婚后财产约定公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