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两员工盗走钻石3411粒 向经理敲诈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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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8:31 大众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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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5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杨立新杨振强)两名员工从公司内盗窃成品及毛坯钻石3411粒后,又叫同伙打电话向公司经理任某敲诈30万元,济阳法院于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三名盗窃分子分别被判刑。 2003年9月,济阳县某公司的员工高某与王某,伙同同村村民张某,预谋盗窃公司生产加工的钻石,然后向该公司敲诈。2003年11月3日下午,高某与王某趁厂里人员下班之机,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犯敲诈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但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