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丢失可退多缴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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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2:49 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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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国机动车辆丢失是否可退税的问题作出规定: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同时,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
办理退税后,纳税人又找回车辆后,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