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降低部分行政收费标准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10:46 河北日报 | ||||||||
|
本报讯(通讯员郭嘉记者马建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知要求,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将降低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标准。 这次降低的收费标准有八大类10项。主要有: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
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