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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次强制执行绝望农夫寻短见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09:42 时代信报

  信报记者 杨兴云文/图

  12月25日,重庆市巫山县月池乡高云村。

  临近中午,路上的积雪在渐渐融化。高云村一社26岁的农民邱先树一手搀着走路歪歪斜斜的奶奶,另一手扶着身子 虚弱不堪的母亲,到房屋后面给服毒身亡已有三月之久的父
亲邱承志烧纸钱。

  望着地上仅靠苞谷杆掩盖的棺材,邱先树一家人放声痛哭。邱先树在父亲灵前告诉九泉之下的邱承志,重庆俊杰律师 事务所愿意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无力偿还赔款

  2003年2月,56岁的邱承志从巫山县月池乡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了40公斤玉米种回家,卖给村里的部分村民 。转眼到了秋收时节,在邱承志处购买种子的农民却见自家玉米地没有什么收成。

  据受损农户王银祥回忆,地处高山的他们,一年四季没有其他收入,邱承志说这种子是托关系搞来的,他们满以为会 有一个好收成。但玉米老长不高,到该收成时,大都颗粒无收。

  这意味着下半年到第二年要饿肚子。

  于是,农户们纷纷找邱承志扯皮,并向巫山县农业局反映。该局很快成立了由高级农艺师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进行 调查。经过座谈了解和田间抽样调查,调查组2003年8月20日,得出结论:“玉米产量低,不排除品种有一定原因”。

  邱承志于是和农户达成4000元赔偿协议,但到期时,邱无力支付赔款。随后,受损的王其国等13家农户分别将 邱承志起诉到巫山县法院,要求赔偿他们因种子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采信了调查组的结论,认为邱承志无种子经营资格,却将有一定质量问题的种子销售给农户,导致农 户们经济受损,邱承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9月29日,法院分别对13个案件作出判决,由邱承志赔偿13家农 户共计6000余元。加上诉讼费和执行费,邱承志在这起案件中要承担1.2万余元。

  无助农夫服毒解套

  今年1月6日,巫山县法院前往邱承志家强制执行。但因邱家没有履行能力,法院遂裁定,将其家庭财产变卖抵偿给 农户,共被抵价2400元。

  记者在巫山县法院下达的3871号民事裁定书上看到,被执行人邱承志所有的腊肉64公斤折价640元,毛猪一 头100公斤折价515元,小猪二头101公斤折价606元,大桌子1套折价250元、以及凉靠椅1把、钢磨1台、手 动猪草机1台。落款的执行员叫“刘晓春”,书记员是“林显东”。

  今年过年的时候,邱家无油米下锅,无桌子板凳吃饭。周围邻居很同情他家的遭遇,送来了20斤米和三斤肉,一家 人才勉强度过了春节。

  记者12月25日在邱承志的家中看到,四间土木结构的房屋破烂不堪,到处是开裂的墙缝,最大处手指拇就可以伸 进去。家里已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吃饭的桌子东摇西摆的,更别说一些生活电器了。

  邱承志的母亲徐财秀88岁了,她吃力地望着一无所有的家,老泪横流,哽咽着告诉记者,这四间土木结构房屋也被 法院查封。

  据介绍,第一次被执行后,邱承志因疝气病发需住院治疗。为此,他四处请人担保,今年5月13日在当地信用社贷 款1900元,才顺利在医院做完手术。

  今年9月16日,巫山县法院第二次上门执行。

  邱承志的妻子袁运香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还心有余悸。她带着哭腔告诉记者,法官说必须兑现执行,如钱缴不起,就 将房屋封存,把她和家里88岁的母亲赶出家门。并要她马上去找钱,不然的话要马上采取行动。她当时吓得浑身发抖,只有 将邻居赊给她的猪做抵押,找邻居凑了1000元钱交给了执行人员。最后,她还向原告和执行人员跪地求情,宽限日期,保 证冬月底一定还清。执行人员当时口头答应了这个请求。

  这次执行中,同村二社的李喜山将自己准备还贷款的利息500元借给了袁运香“解难”。当时袁运香到他家借钱的 情景还历历在目,那是中午,他正在家中耍。袁运香一脚踏进他家门,就“扑通”一声跪在他面前,一个劲地痛哭,说法院来 人要1000元。他知道邱承志平时靠挑点日用百货走村串户,挣点零花钱,出于同情,他将自己准备还贷款的利息借给了袁 运香。并没有指望邱承志后来能还上。

  仅在一周后的9月23日上午10点多钟,巫山县法院的5名执行人员突然来到邱家,进行第三次强制执行。当时只 有邱的妻子和母亲在家,邱自己在田间干农活。“法官把屋里屋外搜查了一遍,扬言说将屋里所有值钱的东西再次全部折价抵 押赔偿,被执行人不在按照缺席执行。”邱妻袁运香说,听了这话,她赶忙外出借钱。

  邱承志在去田间干活的途中,被原告陈某等拦住,后法院的警车将其带回了家。据当时正坐在院坝里的徐财秀讲,邱 承志下车后,被两名执行人员夹上院坝,连拉带推地将邱掀进屋里,强行按在灶屋的地上。又将邱拖进卧室,只听见一声“哎 呀,我的妈呀”的叫声。10多分钟后,两人将邱承志从屋里拉出来,按在院坝的椅子上说“邱服了药”。

  隔了10多分钟,法官才将邱送往月池乡卫生院抢救。临走时,88岁的母亲拉着儿子不停地哭,儿子吃力地说“妈 ,这辈子不能孝敬您了,这里还剩两元多钱和一张贷款借条。”

  最终,医生还未来得及为邱承志用药,他就死在路途上。噩耗传来,还在借钱的路上的邱妻袁运香当场晕死过去。她 醒来时,已被亲属抬到了家中,在屋里发现了丈夫还没有喝完的农药甲胺磷。

  三个亲属被刑拘

  9月23日下午两点多钟,家属陆续赶到乡里,却发现邱承志的尸体被抛弃在月池乡场旁的一块菜地里,没有任何人 照看。悲痛欲绝的亲属才将尸体抬到乡政府的屋檐下停放,发现邱的双肩全部脱落,背和小腹、腰、腿全是伤痕。他们等候在 湖北打工的两个儿子回来处理后事。

  此时,有20多名警察赶到月池乡政府,维持现场秩序。

  当晚,亲属在院坝守了一夜。第二天,因为雨下得很大,死者的尸体被淋湿,家属为避雨,打算将尸体向乡政府的走 道移动时,警察和家属发生了纠纷,两人受伤住院。警方将死者大儿子邱先华在内的三名亲属刑事拘留。

  当时现场围观的村民不下100多人。据现场目击者月池乡月池村7社的徐祖修介绍,9月24日13时许,雨下得 很大,路上的积水就达一尺多深。他看见三个男子抬着尸体往政府里面搬,里面的人喊“不行。”并使劲往外面推。他看到几 个女人被警察抓住头发,在尸体前面的三个男子被20多个警察按在雨水中。10多分钟后,一个男子被手铐铐起,一个男子 被皮带捆住双手,还有一个男子被衣服捆住。这三人被塞进警车运走了。

  月池村7社的侯永聪、李进等人也证实了上述情况。

  死者亲属称,24日下午,应家属要求,巫山政法部门对尸体进行尸检,邱先树说,来他们的那些执行人员要求他们 在尸检结果上签字,然后将解剖过的尸体抬上警车。

  死者所在地村支书不久后在离死者家1公里多的岔路口路边找到尸体,他喊了几个壮汉将其送回到邱家。

  死者的二儿子邱先树称,法院在变卖了父亲家里生产生活的必须用品后,家庭更是一贫如洗,根本没有值钱的东西了 。

  邱先树说,父亲看不到希望而被逼上梁山。在走投无路时,才选择了服药自尽。如果执行人员稍微有一点人性、执法 讲一点文明,父亲死亡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事出之后,他们找到法院,得到的回答是:“药是他自己喝的,我们无任何责任, 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强迫措施。”

  对于邱承志一家的悲惨遭遇,重庆市俊杰律师事务所的邱光耀律师表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在律师的反复交涉下,被 刑事拘留的邱先华三人被释放出了一人。据介绍,他们是被以涉嫌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罪被批准逮捕的。1个月零3天后,邱承 志的家人才知道这三人的下落和罪名,现在还有两人被关押,法院也没有判决处理。邱律师说,邱先华他们只是为了让死者避 雨,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是构不成这项被指控的罪名的。

  对于邱承志的死,家属多次前往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但一直没有任何回应。

  法院表示无过错

  12月24日,记者前往巫山县法院。张序贵副院长正在忙着办理年货。对被执行人邱承志的死,巫山县法院称他们 没有过错,更谈不上责任。并说已经处理好了,直接去找检察部门。

  巫山法院执行庭庭长刘晓春在接受律师调查时称,9月16日,他们前往执行时,邱承志不在家。邱妻去借了100 0元兑现执行。他们当时要求邱承志回家后,限期在9月21日主动带2000元钱到法院。同时还要求邱主动向13家农户 协商,宽限执行兑现时间。但到9月21日时,邱未到法院,也未同农户协商。9月23日,他们便再次前往执行。当天他们 把邱带进他家后,邱冲进屋就开始喝甲胺磷农药,一个法官还未来得及制止,邱已经喝下去了。他们立即送其抢救。从邱喝药 到送往月池乡卫生院抢救,最多10来分钟。邱承志的死完全是他自寻短见,法院没有任何过错。运尸体时,他们同死者亲属 说清楚了,是因家属找不到车,他们帮忙运尸到岔路口,同时还是死者家属抬上车的。整个运尸过程,家属相当清楚,怎能说 是扔尸?

  “第一次执行时变卖的财产是必备的生产生活资料,法院不该这么做。这是导致自杀的诱因”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这个 问题,刘庭长称,执行本身是强制兑现,是他本人要走这个极端,责任在他自身。如果他们在执行中程序有问题,肯定有监督 机构。他认为变卖的财产不是生产、生活的必备工具,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些是必须生活用具。比如房屋,是不是生活必 需的,都还有争议。他个人认为在执行时也可以拍卖房屋来执行。

  对于家属说死者自杀另一原因是遭打一说,刘“可以肯定的说没有打他,执行法官从来不打人,也没有这个必要。” 如果家属起诉,那是他们的权利,按法律规定,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就赔。

  生活必需品

  应留足

  按照《民事诉讼法》222条规定,执行现金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的生活必需费用。第223条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按此规定,有利于生产的设备一般不拍卖,维持生计的必备用品也 不能变卖。

  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劲给记者解释称:腊肉是生活必需品、桌子板凳是吃饭的生活必备品,磨子、手动猪草机 ,是生产必需工具,不应当变卖。被执行人贷款手术、过年靠邻居送的3斤腊肉,算是被逼得没有生存空间了。法院这样的执 行有点欠妥。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教授却称,法院执行时应留足必要生活用品。对于有证人说被执行人遭打,必须要有强 有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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