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伤人 肇事者难逃赔偿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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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14:32 法制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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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水时踩翻井盖被磕伤 女青年不满获赔金额找法援 事件回放 今年20岁的王某从外地来京,在丰台区某学校里租了一间房。一天早上,她起床后到公用水房打水,没想到水房的 井盖活动了,王某一下子踩翻井盖,腿部被严重磕伤,手术
王某认为房东还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日后护理费及营养费等一系列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但不知法律是否支持。为此 ,记者采访了丰台区法援中心的刘秋菊律师。 律师观点 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道路、桥梁、 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谁维护、管理致害的构筑物,谁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就应该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导致王某受伤的井盖,其所 有人和管理人是房东,正是他掀松了井盖,使井盖缺乏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才导致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所以,房东应该对受 害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物件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进行赔偿。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主体应当予以赔偿。”至 于精神赔偿,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文/记者赵暖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