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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即将实施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7:58 济南时报

  时报12月27日讯 (记者李绍庆)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将正式实施。排放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将禁止上路,新车检测不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挂牌。环保部门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凡发现冒黑烟的机动车辆,均可拨打举报电话12369。

  市公安部门的统计结果表明,我市市区内现有机动车48万辆,每天过往泉城的外省市车辆在10万辆以上,近5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超过15%的速度递增;尾气排放污染物指标每年以14%的速度递增;机动车尾气排放量非常大,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势在必行。

  在今天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办理初次登记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现阶段相当于欧II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号牌。

  办法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物检测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据介绍,为确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抽检公正、公开、透明,市环保部门制定了“三不准”、“两透明”制度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即“抽检不准收费,抽检不合格不准罚款,执行抽检任务不准扰民”、“检测全过程透明,不达标车辆处理结果透明”。

  环保部门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非常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凡发现冒黑烟的机动车辆,均可拨打举报电话:12369,环保部门将以此为线索,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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