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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治理私挖滥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14:41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郝晓林) 今后太原市矿山企业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近日,太原市人大通过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处罚标准等将有法可依。

  《办法》共计30条,具体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职责、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矿山企业的准入 “门槛”,规定企业首先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
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证照,才能从事矿山生产活动。矿山企业要编制年度采掘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不得任意开采。

  《办法》还明确了对矿山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矿山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谎报、延期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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