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金是变相加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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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11: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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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晚报本报北京上午电近段时间,浙江廉洁公务员退休可拿30万(见昨日本版)、南京市工商所廉政人员退休可拿20万奖励等事例表明:运用经济手段遏制腐败,似乎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反腐制度的“万能工具”。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小君教授指出,包括浙江在内的有些地区,为加大反腐力度推出这项做法,其出发点应该是好的,但由于新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新制度的受益者,其
据报道,即将实施的廉政保证金制度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确定。根据保证金的基本构成,杨小君解释: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工作的合法收入,属私人财产。廉政金的做法虽然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收入,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也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利。 另外,将单位的行政经费作为廉政金的一部分,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杨小君分析认为,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而政府财政的来源是靠公民纳税,廉政金所加大的这部分财政支出,是经过了人大的审议,还是政府单方面的决定? 而且,机关的行政经费,是用作机关正常工作和运转的经费,是公款。将这部分用作办公费用的经费,以“廉政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公务员工资的行为,公款变成了私款,是机关单位将行政经费拿来“涨工资”。 专家最后指出,无论是这次的浙江“廉政保证金”,还是以前的形形色色的“廉政奖励金”,总体上看都是出自“富裕地区”或者“有钱单位”,其一旦合法化地存在,将有可能是从制度上对公务员“贫富分化”的默认,很可能拉开政府与普通百姓间的距离,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来源:合肥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