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立法 任期制欲破机关“铁交椅”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4:57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
本报广州12月12日讯 我国《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设计目前已经成熟,可能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 据《羊城晚报》报道,长期关注公务员立法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对记者表示,《公务员法(草案)》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他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
宋世明指出,社会环境决定整个《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思想。这个环境包括国际化公务员制度改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政府改革三大方面: 首先,寻求专业化与灵活性的统一,从“职业型”走向“职位型”是当代西方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应该对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征采取“补课”,适当设置一些弹性化的制度安排。其次,中共十六大以后,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制定《公务员法(草案)》将对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再次,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职能转变,是我国政府改革的关键,但政府职能的最终转变依赖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行为方式转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