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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霸王条款!无效!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06: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电施工队法定代表人黄某在用工合同中与临时工签下“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发生事故后,霸王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照赔巨额赔款。

  2003年12月,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某施工队临时工张某等人在拆除混凝土大梁时不幸坠地受伤,张某经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被告在开庭时辩称:张某填写用工合同时,同意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据此,无法满足原告方的要求。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判决黄某赔偿张某死亡前的医疗等费用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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