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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注水肉贩状告执法者 执法者被判败诉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23:30 四川新闻网

  12月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郫县注水猪肉贩陈志兵状告郫县贸粮局越权执法案在郫县法院开庭宣判。让生猪屠宰监察部门尴尬的是,陈志兵最终凭着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法规漏洞而一举胜诉。

  查注水猪被诉越权

  今年7月29日,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接到线报,在郫县德园镇平城村有人给猪肉注水。在经过十多天的调查取证后,8月5日晚11点,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联合成都市生猪屠宰监察大队、郫县公安局对德园镇平城村周边地区进行突查,当场挡获陈志兵正在给生猪注水。

  检查发现,十几头猪已经注水完毕,另外尚有大量生猪等待注水。联合执法大队当即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3款,没收了现场的94头生猪,并处以2倍罚款,当场开出了《处罚书》。按照当时陈志兵提供的报价单,94头生猪的总价为6.7万元,因此联合执法大队对其予以双倍处罚,开出罚单金额为13.4万元。

  然而,9月中旬,郫县贸粮局却突然接到郫县法院的一纸传票,被人告上法庭,而原告正是郫县合作镇顺乡村六组村民陈志兵。陈诉称,他不服郫县贸粮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法院撤销该局执法人员的《处罚书》,并发放自己被扣的生猪。

  庭审交锋激烈

  11月17日上午8时40分,这场引起全国关注的执法者成被告的官司在郫县法院正式开庭。国家商务部对此表示高度重视,特别派出市场运行调节司处长、《条例》制订者之一的邢文凯从北京赶来参加庭审。同时,此案也引起众多市民和肉贩的关注,200多名旁听者将庭上的座位和过道全部占满。

  陈志兵的代理人认为,陈当时虽然是给十几头猪注水,但按照《条例》第18条规定,屠宰监察大队只能对屠宰场内以交易为目的的注水猪进行处罚。陈志兵不是在定点的屠宰场给生猪注水,也没有把注水猪卖给屠宰场,执法者没有理由把场内外的94头猪全部没收。他说:“虽然屠宰大队执法初衷是正确的,但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其处理程序是违法的,是越权执法。”

  “注水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不能用法律的漏洞来掩盖这个错误!场外注水同样违规。”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代理律师刘兰香当庭出示了8月5日晚执法现场的录像带和照片。录像显示,10多头猪被注水后,当场痛苦地死去,而其它几十头猪即将被注水,若非执法及时,也将被注水而死。“他虽然未在屠宰场内对猪注水,可最终他仍要将注了水的猪肉拿到市场上出售,仍将损害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刘兰香反驳说。

  执法者尴尬败诉

  今日上午,郫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查明,8月5日晚,陈志兵在其猪肉加工点,而非屠宰场内,将20头猪注水,而其余74头猪还未注水。法院认为,陈志兵在屠宰场之外对生猪进行注水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作为生猪屠宰监察部门执法依据的《条例》并未对这种行为作出规定,同时,现场有74头猪并未实施注水,并非注水猪,因而不应该被没收,监察大队应该予以发放。另外20头猪陈志兵承认注水,且证据确凿,监察大队应该予以没收,但执法程序不合法。最后,法院判决,该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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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郫法 四川新闻网记者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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