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部新法规今起实施 重要国家法规解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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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02: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重要国家级法规解读 传染病防治尊重公众知情权 与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比,修订后的法律突出体现了八大变化。这些变化包括: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但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照”;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强化实验室安全,严防病原体扩散;疫情控制更加具体,隔离有了法律依据;严防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法律给予平等地位;传染病病人权利受保护,个人隐私受尊重。 传染病防治法一方面涉及对患者的救治和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又涉及对传染病扩散的控制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法律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单位拖欠工资款逾期不付双倍赔偿;瞒报工资或人数最高可罚三倍款;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将处罚款1000元到5000元不等。此外,用工单位重大违法将向社会公开。 为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没有执照的非法机构,它们的用工行为,都纳入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条例》还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需要注意的是,对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应在两年内及时举报投诉,否则劳动者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零售商品计量上了“紧箍咒” 《办法》规定,零售商品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个体允许参与出租运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赋予了个体参与出租运营的资格,同时在客运车辆、设施、设备和资金等方面,对个体出租的运营审批做出了限制。 世博会标志权益受到保护 为了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发布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界定了世界博览会标志、标志权利人、权利人的专有权、标志的商业目的使用等概念。《条例》明确了标志权利人对世博会标志的专有权,规定了侵犯世博会标志的形式,以及权利人得以采用的救济途径。 《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机动车从此携带“身份证” 从12月1日起,凡是在我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VIN。VIN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车辆说明部分、车辆指标部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夯实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指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杜绝一人同时管多个项目,“一仆二主”现象发生。《办法》同时规定,不得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等。 土地管理强化预审环节 新《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强调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环节;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明确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预审是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的必备环节。 9部地方级法规: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2004修订)、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2004修订)、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河南省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陕西省测绘条例。据中国法院网 解读治安保卫条例 由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于今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它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如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 “新形势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江苏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据介绍,目前全省共有各类企事业单位66万余家,而从事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专兼职保卫人员仅有19万余名,今年来全省单位内部共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较去年同期上升10.3%。2001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216起。 单位违反规定最高可罚10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侵权得赔礼道歉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不履行职责将受罚 《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专访公安厅副厅长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意味着什么?与江苏省早先的相关条例有什么不同?昨天,记者专访了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秦军。 记者:这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出台的? 秦军:重点单位的安全状况不仅关系到其自身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在日益动态化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各类以单位为侵害目标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各类不稳定、不安定、不确定因素对单位内部治安造成严重威胁,非传统安全因素对单位内部治安的负面影响也不可轻视。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国务院专门出台行政法规,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规范和调整。 记者:据了解,1990年6月江苏在全国较早出台了《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请问该条例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有何不同? 秦军:这次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确立了人身安全高于经济效益和财产安全的价值衡量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是确立了“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保卫工作新机制。 记者:《条例》对公安机关在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明确了哪些职责? 秦军: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门机关,同时还担负着指导、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维护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具体有三项具体职责: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本报记者 张易 通讯员 沈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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