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收小费最高可罚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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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4:27 法制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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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修订) 内容: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导游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向旅游 者索要小费被明令禁止。违规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被处1000元至3万元罚款。新条例加大了对黑旅行社、黑旅游车 、黑导游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整顿力度,增加了相应的惩罚条款。新条例还规定,今后建设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要
点评: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多项条款,保障游客利益。 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 发布:北京市工商局、旅游局——《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内容: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外的自费项目要征得旅游者同意;行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内容 变更,旅行社须征得团队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才能实施;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有权解除 合同并要求原旅行社承担其损失。 点评:这次是北京市统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限制”了旅行社的为所欲为,有望令目前本市旅游合同纠纷居高不下 的局面从根本上改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