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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再进行地方“物管”立法 还有多少空白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业主投票权、物业维修基金、小区配套备受关注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曾璇、林洁,实习生黄丽丘报道:本报昨日披露广东物管条例“终止审议、留待明年”,引起各界关注。有市民问:既然国家已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广东再进行地方立法,到底还有多少空间?记者为此走访了省人大及法律界、物管界人士。

  业主投票权怎样算?

  据介绍,去年9月实施的国家条例解决了此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相互“扯皮”;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随意改变等。条例中的一些“亮点”也为人称道,如业委会须督促业主交管理费、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等。

  但国家条例只能确定原则性的问题,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尤其广东,作为最早出现物业管理的省份,问题也涌现得最多。对此,省人大人士认为,地方立法还是很有必要。

  比如国家条例规定:2/3业主投票权即可“炒”掉物业公司,但如何召集2/3业主投票是个难题。一些楼盘可能10年都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想炒掉不合意的物管公司很难。为此,就需要结合地方规定来灵活处理,如广州市规定“通过推选业主代表来解决”。

  国家条例也未明确投票权的决定方式,而把具体办法交给了地方制定。是像上海那样按户数?还是按深圳那样按面积?前者可确保每个业主的平等投票权,而后者则产权面积越大、付出的管理费越多,拥有的权利也越大,似乎也合理。

  物业基金如何监管?

  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指出:国家条例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物业纠纷,如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要保护自己权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国家条例没有涉及“发展商建设的物业在未通过综合验收前,其管理费由谁来交”这样一个在广东颇常见的问题,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监管也欠明确。

  据分析,这些没有细化的领域,就是将来地方立法的“用武之地”。

  另外,《物权法》明年3月可能出台,可望对小区会所、游泳池及地下停车场的权属作出划分,届时,地方立法也要根据这一划分作出补充性的规定,比如游泳池,如何作物权登记、如何交付都还是个问号。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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