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业责任事故单位限期改正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8:27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
据报道,12月1日起,在南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进入1个月至1年以上的改正期,在改正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这是从南京市建委获悉的,南京市近日出台的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限期改正制度的规定内容。 据了解,所有在南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维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