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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业责任事故单位限期改正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08:27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据报道,12月1日起,在南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进入1个月至1年以上的改正期,在改正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这是从南京市建委获悉的,南京市近日出台的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限期改正制度的规定内容。

  据了解,所有在南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维护
维修、房屋拆除、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招标投标,以及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都在规定范围之内。这些单位所从事的建筑活动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责任单位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又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后果延长责任单位的改正期。改正期间,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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