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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保护困境刺痛司法神经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16: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今年7月,淮南某矿区的莹莹(化名)在她15岁生日的时候产下了一名男婴,男婴的“父亲”是被莹莹称为“爷爷”的邻居朱××。11月11日,制造这起悲剧的朱××犯强奸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莹莹经济损失5000元。

  一朵含苞待放的鲜花骤然枯萎,美好的未来已化为泡影。5000元的经济赔偿根本无法
弥补给莹莹及其一家所带来的伤害,因不服一审判决,今天上午,莹莹的父母将就民事赔偿部分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15岁少女当了妈妈

  莹莹的家在淮南某矿区一简易自建房内,莹莹是家中最小的孩子,她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父母都在矿上工作,虽然日子过得并不太宽裕,但一家5口人相处得非常融洽。今年5月,莹莹的父母发现正在上初二的小女儿的腰围突然间粗壮了很多,脸色也不太好。5月27日,母亲请假带莹莹到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作妇科检查。当时,她给莹莹报的是假名字,并谎称莹莹已经19岁了。但当B超结果出来后,莹莹母亲当场瘫倒在地:莹莹怀孕了,而且已经8个月了,不能进行引产手术。莹莹母亲哭着追着医生问:“这是不是真的?她才15岁啊!”

  在父母的一再追问下,莹莹最终讲出是“爷爷”强奸了她。莹莹口中的“爷爷”就是邻居朱××。朱××今年50岁,与莹莹一家既是邻居,又是老乡,事发前两家关系非常好。莹莹每天上学都要从朱家门前过,朱××也经常到莹莹家串门。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朱××会利用莹莹一家对他的信任作出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情。当天,莹莹父母即向警方报案。5月28日,朱××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因担心意外事件的发生,莹莹决定将婴儿生下,以作证据。7月29日,莹莹在淮南新康医院产下一名男婴。8月12日,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朱××是新生儿的生物学父亲的几率为99.999997%。结论是:强力支持朱××是新生儿的生物学父亲。”

  邻居“爷爷”被判死缓

  今年9月24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犯强奸罪。检察院诉称,在2003年3月份至2003年底,先后在自己家中、莹莹家中以及墙外的麦地里,多次对莹莹实施奸淫,致使莹莹怀孕,并于7月29日产下一名男婴。同时,莹莹及其父亲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死刑,同时依法判决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6359.38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10月13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朱××当庭推翻原先供诉,辩解称,其与莹莹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是在2003年10月或者11月,是莹莹找其借钱后主动提出的,其不是强奸。朱××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强奸莹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朱××无罪。莹莹的代理人认为,朱××此举是想表明自己与莹莹发生关系时,莹莹已满14周岁,以此影响法院判决。

  今年11月1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莹莹经济损失5000元。

  莹莹损失无法弥补

  一审判决下达后,莹莹及其父母不服,准备今天上午就民事部分通过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根据莹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指控,早在2000年的夏天,朱××即已经对莹莹实施了强奸。那是小学四年级暑假期间的一天,莹莹到朱××家借菜油,当时仅朱××一人在家,朱××突然将她抱住按倒在床上强奸了她。莹莹想叫却被朱××卡住脖子喊不出声,他恐吓一直哭泣的莹莹说:“你要跟你爸、妈讲,就会被家人打死的。”

  因害怕父亲会打死自己,莹莹独自咽下那天的羞辱,但朱××后来又趁莹莹独处时再次强奸了她。自2000年7月至2003年12月底,莹莹记得朱××先后强暴她20多次。同时,朱××常常用言语威胁莹莹。直到今年年初,莹莹开始有意识地避免一个人独自在家,才得以摆脱朱××,但这时她已经怀孕了。

  莹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人朱××赔偿经济损失10.6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但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不过,即使是一审法院同意上述莹莹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目也只是在物质上给予了一定的补偿,毕竟莹莹的一生已经就此而改变,这本身就是什么也无法弥补的。

  司法保护期待突破

  由于诸多司法现实,目前对女童的性侵害的保护和救济显得有点苍白和无力。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认为,此案件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还有待突破。“我们的司法机关往往不采信孩子的话,因为孩子可能对受侵害的状况描述不清,这实际上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孔维钊认为,《刑法》有规定,年满10岁心智清楚的儿童的证言可作为证据。此案中,莹莹详细向警方回忆了遭受强暴的每一个细节,而且两次笔录基本情节没有出入,但检察机关和法院最终都没有采信莹莹陈述的强奸时间,即从2000年夏天开始,而是采信了朱××的证词,认为时间是从2003年3月开始。

  同时,莹莹的警方询问笔录中多次出现“朱××的生殖器有没有进入你的阴道?”“朱××有没有射精?”“朱××第一次强奸你的情况?”等问话。孔维钊认为,有些问话是莹莹这个年龄层次孩子无法认知和听懂的,而且,一些成人都不愿意重新回忆的东西,孩子又怎样能承担?孔维钊说:“香港有非常完备的预防儿童遭受性虐待及权益保护的体系,会把儿童接受询问的过程进行录像,充分尊重儿童的讲话和其描述的客观性。同时把录像内容作为证据进行指控,不用当事人再次接受询问或出庭,防止二次伤害。但在内地,公安机关以儿童为被害人的侦查手段通常与成人无异。”

  此外,孔维钊认为,国外在性侵害犯罪上对成人和对幼童的赔偿数额有天壤之别,在强奸案中,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更大于物质损失。但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受害人仅能就造成的物质损伤申请赔偿,目前内地也出现过在这一环节内进行精神赔偿的判例。同样,莹莹要求朱××赔偿精神抚慰金被一审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

  后记

  一个小女孩在未成年前,人生的道路即被改变,也许她在延续旧的痛苦时,还要面对新的伤害。据悉,此案发生后,莹莹一直在亲戚家中辗转躲避,不敢面对他人和社会,并数次欲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

  莹莹的家境不是很好,抚养男婴成人,对这个已充满痛苦的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而且,他的存在,将永远是一段抹不去的痛苦记忆。目前,男婴寄养在莹莹一个亲戚家中。他的未来如何,暂时还是一个未知数。

  据孔维钊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以来,淮南市潘集区已发生6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目前,省妇联正就女童遭受性侵害以及保护问题进行调研。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薄弱问题,国家正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本报记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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