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有优待 烈士子女免交学杂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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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8:42 沈阳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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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部门了解到,近日,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都可享受优待。其中部分优抚对象及子女可享受入学、升学的相应优惠政策。目前我省的相关细则正在积极制定当中,并将侧重提高边、海防服役军人及家属的待遇。《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将享受降分录取的政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也将享受降分的优待。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本报记者王晓婷记者电话:888113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