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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店遭歹徒抢劫追踪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3:32 法制晚报

  一车主称自己的车牌号与被曝光的案发车辆相同亲友指责抢手机律师认为

  名誉感受挫不受法律保护

  车牌号不具特指性媒体不构成侵权

  据报载:2004年11月9日,大兴旧宫万通移动通讯手机店遭三名歹徒洗劫。该报公布了抢劫车车牌号后,一位 张先生向该报诉苦说,“我的车牌号和那辆车一样,可是我并没有抢劫啊……所有亲戚朋友都来找我,问我是不是抢手机了, 你说这这这……”该报援引了公安机关有关人士的分析,认为此事有两种可能:1.张先生的车牌号被抢劫者“克隆”;2. 车牌不是伪造的,张先生在故弄玄虚。

  昨天有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如果张先生所言不虚,那么张先生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呢?

  问题一

  ”?媒体是否有权公布

  抢劫车牌号?

  齐向群(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宪法赋予公民依法举报的权利。目击者将自己了解的案件线索,告诉新闻媒体,媒 体予以报道,并无不当。国家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主要看是否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问题二

  ”?

  若该车牌号系伪造,

  媒体是否构成侵权?

  齐向群:构成名誉权侵害主要有两个要素,一是新闻报道要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且与事实真相不符;二是侵犯的对象 是特定的。媒体只要是客观报道,无侮辱、诽谤的言论就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本案中,新闻报道的指向是车牌或者是有可能 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并非特指张先生,不具有特指性。所以,张先生名誉权没有被侵犯,如果张先生精神上因此受到打击,系 因自身名誉感受到伤害。而对公民名誉感的保护,并未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文/实习生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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