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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我国将适当允许个人财产依法对外转移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20:5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六日电 (记者魏晞) 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财产通过合法渠道对外转移。

  长期以来,中国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并没有相应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公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均可通过合法渠道实现。

  为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截止二00四年九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达五千一百四十五亿美元。综合国力的增强为适当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创造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规定,外国人依法享有中国境内遗产的继承权利。此次新规出台,将使这部分继承权利得以充分行使。

  据相关规定,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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