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火化引发罕见诉讼太和受理首例“遗体处分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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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5:33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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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儿子被人杀害后,尸体停放在殡仪馆代为保存。死者亲属积极申请重新尸检刚获得进展,殡仪馆却已将尸体火化。日前,太和县城关镇宋庄村村民宋秀芳以殡仪馆侵害尸体处分权和侵害遗体为由,将太和县殡仪馆和太和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尸体处分权纠纷案。 宋秀芳诉称,2002年11月3日,其子王杰被他人殴打致死,公安机关对王杰尸体作出初
太和县殡仪馆的3名当事人在其出具的一份“尸体处理经过”材料中称,2002年12月5日,尸体在殡仪馆冷藏已过30天,按照规定,尸体在单位保存7天应当火化。同日,单位委托于海电话通知其亲属陶丹丹,让死者家属3天内到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陶表示说“好”。3天内其家里仍没有亲属到单位。12月9日上午10时许,县公安局刑警队两名警察送来现金3000元,告知此款包括火化费、冷藏费、尸体接运费等,尸体可以处理。当日下午5时,殡仪馆遂将王杰尸体火化了。 太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今年7月29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中说,该队在2002年12月9日接县政法委通知,将犯罪嫌疑人家交来的3000元现金交付殡仪馆,作为死者王杰的火化、停尸、车费等一切费用,将尸体火化。 死者亲属认为,原告并不知道殡仪馆事先通知过陶丹丹,且陶丹丹系死者王杰的表姐,这能算是通知了死者亲属吗?再者,公安部门怎能让犯罪嫌疑人亲属交纳王杰的尸体火化费呢?原告称,当年12月9日上午,他们曾到县政法委要求申请重新尸检,县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口头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并要求将书面申请及尸检费用交来。当他们12月16日去交申请书时,却被告知王杰尸体已于9日下午火化了。 今年11月9日,记者来到了太和县政法委。接受记者采访的吴副书记称,陶丹丹一直在中间处理此事,殡仪馆通知了陶丹丹,死者的亲属对火化尸体一事是应该知道的。 宋秀芳第一次向太和县法院起诉时,被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宋秀芳不服,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阜阳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太和县殡仪馆“未得到死者的亲属同意而擅自将王杰的尸体火化,其行为侵害了上诉人对其子尸体的处分权和侵害遗体,也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伤害。上诉人以被告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报记者张利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