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8种财产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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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5:15 CCTV《全球资讯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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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 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 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 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 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国家、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 、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 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一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