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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单位欠薪将向劳动者加倍赔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0:33 华夏时报

  本报见习记者刘畅报道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最多3倍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第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将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对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条例》还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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