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职责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2:34 华夏经纬网 | ||||||||
|
中新网11月12日电据人民日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职责,赋予了地方政府六项职责,体现了事权一致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意见》还明确了煤矿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的关系,地方煤矿监管部门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以及地方安监部门与煤炭企业的关系。《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煤
《意见》提出,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彭嘉陵)(来源:华夏经纬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