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将促进相邻环境纠纷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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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10:24 中国环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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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邻右舍、楼上楼下,时常会发生纠纷,且多为相邻环境纠纷,以噪声、恶臭、垃圾、采光、通风等为主。在许多城市,由于相邻环境关系处理不当引起的信访、投诉不断上升,甚至引发民事、行政诉讼甚至刑事案件。因此,我们应关注相邻关系,学会正确处理相邻的环境关系。 一、什么是相邻关系及其立法进程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在占有、使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相邻各方应当彼此之间给予某种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 相邻关系表现在许多方面,相邻环境关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许多环境纠纷也正是以相邻环境关系表现出来。 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对于指导相邻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充实。如传统相邻关系大多表现为通行、排水等方面,现在则出现了空调噪声、振动等许多新的相邻纠纷。 今年10月22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以专章对“相邻关系”做了明确规定。 二、相邻环境关系的处理原则 按照相邻关系的要求,相邻人在对其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不仅不能妨碍和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还应积极为相邻他方实现其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一定的便利。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处理相邻环境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处理好相邻环境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保护个人利益而阻碍合法的生产建设,也不能借口有利生产而任意损害相邻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正确处理相邻环境关系,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通过相互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环保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调解处理。环保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调处相邻环境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 三、相邻环境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评述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相邻关系”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不仅有助于减少传统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也有助于防范油烟污染、光污染等大量出现的新型相邻环境纠纷。 ———自然降雨的排水关系:建筑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于相邻的不动产。 ———人工导致的滴水、噪声关系: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声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 ———管线铺设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施工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物权法(草案)》的其他章节,还有部分具有相邻环境关系性质的规定,主要有: ———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或者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均应当经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 ———避免污染他人的义务: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相邻环境关系的规定,将为城乡居民、各级环保部门和人民法院及时合理地处理相邻环境纠纷,提供新的法律规则,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减少环境纠纷。 (作者单位:江西省环保局法规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