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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减刑假释要公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6:49 时代商报

  为了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和公正以及审理质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2003年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听证制度之后,近日又推出新举措———全面实行公示制度。群众有不同意见,经查属实可能取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全面实行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从制度上确保此类案件更加透明和公正。

  据了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6月下旬至8月中旬,集中时间对几年以来办理的减
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围绕30个项目进行了专项大检查,并注重边查边改。在此基础上,把整改的着力点打在建立长效制约机制上,做到靠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与公正。为此,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制订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办法。办法规定,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拟对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前,一律将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原判刑罚、历次减刑情况、残刑情况、拟减刑的幅度、拟减刑或假释的依据,在罪犯所在执行机关的监区和执行机关的公共场所,并在市法院公告屏上同时公示7天。同时,法院还设立反映意见电话和专用意见箱。

  对在公示期限内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不同意见,经落实情况属实或意见成立的,合议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决,可能取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合议庭及时做出减刑或假释的裁定,确保审理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正。

  时代商报驻大连记者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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